城镇燃气治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颁布 凭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批改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订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治理,保险燃气供给,预防和削减燃气安全变乱,保险公民性命、财富安全和公共安全,守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利,推进燃气事业健全发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险、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ぁ⑷计踩渎以し烙氪χ眉坝泄刂卫砘疃,合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出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表的天然气管路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出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出产和使用,不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切合肯定要求的气体燃料,蕴含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为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该当对峙两全规划、保险安全、确保供给、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准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辅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全国的燃气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当驹熹他有关部门遵循本条例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在各自职责领域内掌管有关燃气治理工作。
第六条 国度激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钻研,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该当成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治理造度,宣传遍及燃气司法、律例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险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假造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执行。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假造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后组织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登记。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该当蕴含: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给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ち煊颉⑷计└O沾胧┖桶踩O沾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凭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激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刷新,该当依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领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定见书时,该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切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治理部门的定见;不必要核发选址定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落建设规划许可证时,该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切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治理部门的定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元该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治理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成立健全燃气应急储蓄造度,组织假造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险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该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给方式、应急措置法式和应急接济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情况执行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给严沉欠缺、供给中断等突发事务产生后,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实时采取动用储蓄、垂危调度蹬爪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予以共同,承担有关应急工作。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当局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该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能够自行经营,也能够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度对燃气经营尝试许可证造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切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切合国度尺度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美满的安全治理造度和健全的经营规划;
(四)企业的重要掌管人、安全出产治理人员以及运杏注守护和抢建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查核合格;
(五)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切合前款划定前提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不容幼我从事管路燃气经营活动。
幼我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该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划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该当向燃气用户持续、不变、安全供给切合国度质量尺度的燃气,领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查抄。
燃气经营者该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尺度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依照国度燃气服务尺度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回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领域内切合用气前提的单元或者幼我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让渡、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推广必要奉告使命擅自终场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破产或者歇业;
(四)向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幼我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贮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采办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元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路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领域内的市政燃气设施、构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门以表的燃气设施,承担运杏注守护、抢建和更新刷新的责任。
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依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元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路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建等原因必要一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该当将作业功夫和影响区域提前48幼时予以布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依照有关划定实时复原正常供气;因突发事务影响供气的,该当采取垂危措施并实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破产、歇业的,该当事先对其供气领域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铺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地点地燃气治理部门汇报,经核准方可破产、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治理部门该当采取措施,保险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路燃气经营者一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实时复原正常供气的;
(二)管路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务影响供气未采取垂危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破产、歇业的;
(四)燃气治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撤除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该当成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造度,确保所供给的燃气质量切合国度尺度。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燃气治理等部门该当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查抄。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值,该当凭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当令调整。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嫩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路燃气销售价值,应倒伧求管路燃气用户、管路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定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路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该当遵守司法、行政律例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划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划定;通过路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该当别离遵循有关路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获得危险货物路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该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该当遵守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尺度有关气瓶充装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该当依法经营,恳切守信,接受社会公家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该当加强行业自律治理,推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该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点火用具和气瓶,实时更换国度明令裁减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点火用具、连收受等,并依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用度。
单元燃气用户还该当成立健全安全治理造度,加强对操作守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有关单元和幼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路作为负沉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点火用具;
(四)擅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使用、贮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扭转燃气用处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问,燃气经营者该当自收到查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答。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嫩格主管部门、燃气治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该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置。
第三十条 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工程建设尺度执行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治理部门该当向社会颁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点火用具出产单元该当在燃气点火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点火用具出产单元、销售单元该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建设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点火用具装置、维建人员,掌管售后的装置、维建服务。
燃气点火用具的装置、维建,该当切合国度有关尺度。
第五章 燃气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该当会同城乡规划蹬仔关部门依照国度有关尺度和划定划定燃气设施;ち煊,并向社会颁布。
在燃气设施;ち煊蚰,不容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构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侵蚀性物质;
(四)搁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ち煊蚰,有关单元从事敷设管路、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该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造订燃气设施;す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工程建设尺度和安全出产治理的划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ぷ爸煤桶踩颈曛,定期进行放哨、检测、维建和守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元和幼我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造止;经劝阻、造止无效的,该当立即奉告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治理部门、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元在开工前,该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燃气治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实时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沉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元该当会同施工单元与管路燃气经营者共同造订燃气设施;す婊。建设单元、施工单元该当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领导。司法、律例还有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扭转市政燃气设施,该当造订扭转规划,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核准。
扭转规划该当切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险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变乱预防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燃气治理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造订燃气安全变乱应急预案,成立燃气变乱统计分析造度,定期传递变乱处置了局。
燃气经营者该当造订本单元燃气安全变乱应急预案,建设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发现燃气安全变乱或者燃气安全变乱隐患等情况,该当立即奉告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治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蹬仔关部门和单元汇报。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该当成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微风险治理系统,发现燃气安全变乱隐患的,该当实时采取措施解除隐患。
燃气治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凭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查抄,发现燃气安全变乱隐患的,该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实时采取措施解除隐患;不实时解除隐患可能严沉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治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依法采取措施,实时组织解除隐患,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予以共同。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变乱产生后,燃气经营者该当立即启动本单元燃气安全变乱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建。
燃气安全变乱产生后,燃气治理部门、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蹬仔关部门和单元,该当凭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预防变乱扩大,凭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变乱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变乱经调查确定为责任变乱的,该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查究。
对燃气出产安全变乱,遵循有关出产安全变乱汇报和调查处置的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汇报和调查处置。
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陌其燃气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解决核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遵循本条例划定推广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经营者不依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划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燃气经营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回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领域内切合用气前提的单元或者幼我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让渡、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推广必要奉告使命擅自终场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破产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幼我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贮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采办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不变、安全供给切合国度质量尺度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查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元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遵循国度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划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划定,销售充装单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划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遵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司律例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经营者未依照国度有关工程建设尺度和安全出产治理的划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ぷ爸煤桶踩颈曛镜,或者未定期进行放哨、检测、维建和守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实时解除燃气安全变乱隐患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用户及有关单元和幼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单元能够处10万元以下?,对幼我能够处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路作为负沉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点火用具的;
(四)擅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使用、贮存燃气的;
(六)扭转燃气用处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建设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点火用具装置、维建人员的;
(八)燃气点火用具的装置、维建不切合国度有关尺度的。
盗用燃气的,遵循有关治安治理处罚的司律例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燃气设施;ち煊蚰诖邮孪铝谢疃坏,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幼我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侵蚀性物质的;
(三)搁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造订燃气设施;す婊,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从事敷设管路、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燃气设施;ち煊蚰诮ㄉ枵佳沟叵氯计芟叩墓怪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遵循有关城乡规划的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扭转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幼我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划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恢复原状,能够处5000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沉要燃气设施,建设单元未会同施工单元与管路燃气经营者共同造订燃气设施;す婊,或者建设单元、施工单元未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由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为煤气出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蕴含市政燃气设施、构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门以表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点火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点火用具,蕴含居民家庭和贸易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用具。
第五十四条 村落的燃气治理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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