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治理条例自 11 月 1 日起执行
福建省燃气治理条例
(2002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订正凭据 2012 年 3 月 29 日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批改部门处所性律例的决定》批改 2025 年 5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订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五章燃气安全
第六章司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规划、建设和治理,保险燃气供给,防备燃气安全变乱,保险公民生 命财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守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利,推进燃气事业健全发展, 凭据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ぁ 燃气安全变乱预防与处置、应急保险及有关治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出产和进口,门站以表的天然气管路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出产原料 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出产和使用,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该当对峙两全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确保供给、方便人民、节能高 效和规范服务的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对燃气治理工作的辅导,将燃气治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健全燃气治理工作协调机造,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推广燃气治理职责,实时协调、解决燃气治理中存在的沉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全省燃气治理工作。 设区的视注县(视注区)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燃气治理工作,能够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燃气治理机构发展行业安全出产查抄等燃气治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掌管燃气治理的有关工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海事治理机构依照职责掌管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的监督治理,依法进攻载货汽车、船舶犯法运输燃气的行为;
(二)商务部门掌管领导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治理,依照职责分工共同有关部门做好餐 饮行业燃气安全出产治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掌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路及安全附件的质量监督治理,燃气 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出产和流通环节的燃气点火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堵截 装置的产品质量,以及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的监督查抄;
(四)消防接济机构掌管领导有关部门做好燃气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火警隐患和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
(五)应急治理、发展鼎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天然资源、 文化和游览、卫生健全等其他有关部门凭据本条例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划定,在各自职 责领域内掌管有关燃气治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和各类开发区治理机构该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 安全监督查抄等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该当共同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该当加强行业自律,发展行业服务,推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 安全治理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推广使用安全、节能、低碳、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产品,激励和支持燃气科技创新。激励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安全出产和经营全流程信息化治理,提升燃气出产和治理智 能化水平。
第十条处所各级人民当拘陌有关部门该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遍及燃气司法、律例和 安全知识,提高公家的燃气安全意识。新闻媒体该当发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司法、律例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河山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假造本行政区域的燃气 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组织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登记。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该当蕴含: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给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 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ち煊颉⑷计9┐胧┖桶踩O沾胧┑。 经核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换或者调整;确需调换或者调整的,该当依照原法式进 行报批、登记。 省人民当局发展鼎新部门该当加强两全协调,推动天然气长输管路的建设规划与燃气发展 规划相衔接,提升本省燃气规划建设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当令听取燃气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建设该当两全城乡燃气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构建安全可 靠、满足需要的燃气供给格局。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凭据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燃气设施建设的投 入力度,推动工业荟萃区、产业园区和切合燃气发展前提的村落地域建设燃气管网并使用 管路燃气。 激励疏导社会本钱参加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该当依照河山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 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法式核准不得扭转 用处。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该当切合燃气发展规划,经依法审批后组织执行,并遵守国度 和本省有关技术尺度和技术规范。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该当由拥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元承担, 并依法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何单元和幼我无正当理由不得故障经依法核准的燃气设 施建设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元该当依照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项目地点地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 登记;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在管路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构筑和其他确需使用燃气的建 筑,建设单元该当配套建设构筑区划红线领域内的管路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构筑区划红线领域内的管路燃气设施,由建设单元掌管投资建设,并会同管路燃气经营者 确定蕴含燃气供给方式、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燃气供给规划;其余部门由管路燃气经营 者掌管投资建设,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将城镇管路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做作为城市更新的沉要内容, 与城镇老旧幼区刷新充分衔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效推动城镇老旧幼区管路燃气设施 更新刷新。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尝试许可证造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该当依法获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并在许可事项领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容幼我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瓶装燃气供给站、车用燃气加气站,该当由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切合燃气 发展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等前提该当切合国度尺度和本省划定。 自本条例执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瓶装燃气供给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已经取 得瓶装燃气供给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能够持续经营;有效期 届满必要持续经营的,该当依法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者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还该当依法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管路燃气经营尝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年。
第十九条设区的视注县(市)人民当局该当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平正竞争方式选择切合 前提的管路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管路燃气特许经营的招标规划由设区的视注县(市)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组织造订,并 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 申请管路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该当具备司法、律例和部门规章划定的前提。
第二十条燃气治理部门该当凭据设区的视注县(市)人民当局的授权与依法选定的管路燃 气特许经营企业签定特许经营和谈,和谈的经营主体、区域、期限等重要内容该当向社会 公开。 签定特许经营和谈,该当使用省人民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假造的特许经营和谈示 范文本,示范文本内容该当对安全经营、平正盛开等作出明确约定。 设区的视注县(市)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该当凭据司法、律例和特许经营和谈约定,定 期对管路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和监督治理,保险供气 服务的质量和效能,并该当将社会公家定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评价监管的沉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管路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路燃气经营者存在沉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擅自破产或者歇业,或者有司法律规划定、特许经营和谈约定的其他严沉影响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共安全情景的,设区的视注县(市)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 能够终止特许经营和谈,并组织执行一时治理。 执行一时治理期间,设区的视注县(市)人民当局该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燃气供给和服务 的陆续性、不变性。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的,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沉新选择管路 燃气经营者,一致前提下能够优先选择原管路燃气经营者。 新旧管路燃气经营者交代期间该当保险燃气持续不变供给。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者该当依法保险用户获得安全、持续、靠得住的供气服务,不得擅自提 高价值、违法违规收取用度、削减或者限度供气。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嫩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路燃气销售价值,该当凭据购气成本、 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确定并当令调整,并应倒伧求管路燃气用户、管路燃气经营者和有关 方面的定见;确定和调整居民用户管路燃气价值的,还该当依法听证。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者该当成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治理系统,遵守有关服务尺度和规范, 美满用户服务档案,实现出产、贮存、输配、供气、服务等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受理用户用气申请,该当对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查抄,发放用 气手册,宣传使用学问,发展使用培训,领导安全使用燃气。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该当与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势、使命及违约责任, 并保障所提供燃气质量和计量表切合国度有关尺度,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计量和经营服 务方面的征询和监督。 燃气价值、服务项目和收费尺度该当遵守有关价值司法、律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依照特许经营和谈约定,发展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
(二)拥有切合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储气能力;
(三)对治理的燃气设施进走运杏注守护、抢建和更新刷新;
(四)对从业人员发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培训;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值、安全出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查抄和审计;
(六)将年度经营打算及经营情况等汇报地点地燃气治理部门;
(七)司法、律例和规章的其他划定。 第
二十八条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对用户推广普遍服务使命,激励选取信息化伎俩方便用户 交纳燃气费。 居民用户逾期未交纳燃气费,经两次书面奉告后仍不交纳的,管路燃气经营者能够遵循合 同约定遏制供气,并该当事先通知用户。居民用户交纳燃气费后,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在 二十四幼时内复原供气,并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管路燃气因突发变乱降压供气或者终场供气,燃气经营者该当实时通知受影响 的用户,并汇报本地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 因施工、检建等原因终场供气,该当提前四十八幼时通知用户,复原供气功夫能够事先确 定的,在终场供气的通知中该当奉告复原供气功夫。 管路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复原供气,非居民用户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三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该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保险燃气正常供给,不得擅自终场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徙燃气供给站;
(二)成立用户服务信息造度,尝试实名造销售,成立用户档案;
(三)燃气气瓶灌装作业进行全程监督,沉点部位尝试二十四幼时视频监控;
(四)燃气气瓶充气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国度划定尺度;
(五)加强对燃气气瓶运输、配送车辆安全治理和服务人员培训;
(六)司法、律例和规章的其他划定。 瓶装燃气经营者因突发情况确需终场供气的,该当实时向本地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汇报, 并对用户后续燃气供给做出妥善铺排。
第三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该当尝试统一配送服务造度,美满配送服务及现场接装等规范, 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点火用具及配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查抄。
第三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该当通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伎俩,实现燃气气瓶充 装、检验、运输、销售、配送等环节全过程可追忆信息化治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流转 智能化治理水平,依照划定实时报废和注销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燃气气瓶。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回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领域内切合用气前提的单元或者幼我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让渡、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擅自终场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破产或者歇业;
(四)向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幼我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贮存燃气;
(六)向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供给燃气;
(七)要求用户采办其指定的燃气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八)向餐饮用气场所提供气液两相气瓶;
(九)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元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十一)直接用燃气槽车充装燃气气瓶;
(十二)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十三)回绝或者以其他理由变相回绝有关部门对其供给配送的燃气或者燃气设施、燃气 点火用具及配件进行抽检;
(十四)委托未依法获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燃气;
(十五)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该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推广安全使用使命,使用合格的燃气点火器 具和燃气气瓶,实时更换国度明令裁减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点火用具及配件、燃气 泄漏报警和堵截装置。
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问燃气使用、缴费以及服务情况。对涉及服务标 准或者缴费问题的,能够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投诉;对涉及价值收费问 题的,能够依法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敌灾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利;の被嵬 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该当颁布投诉电话,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置和 回答。
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元和幼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路作为负沉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点火用具;
(四)擅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
(五)在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使用、贮存燃气;
(六)扭转燃气用处或者转供燃气;
(七)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倾倒燃气残液;
(八)无正当理由回绝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放哨、检测、维建、守护和入户安全查抄;
(九)更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十)盗用燃气;
(十一)在统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类此外气源;
(十二)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七条非居民用户该当成立健全燃气安全治理造度,对燃气操作守护人员进行安全操 作技术和安全使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餐饮等行业的出产经营单元使用燃气的,该当装置并确保燃气泄漏报警和堵截等安全装置 正常使用。 新建使用管路燃气的构筑,该当装置燃气泄漏堵截装置;寂仔构筑使用管路燃气的,依照 划定有打算、分步骤推动装置燃气泄漏堵截装置。激励居民用户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三十八条管路燃气用户扭转燃气用处或者装置、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向管路燃气经营 者提出申请后,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实时回答,对切合规范要求 的该当实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管路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领域内的市政燃气设施、构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门以 表的燃气设施,承担运杏注守护、抢建和更新刷新的责任。 业主专有部门的燃气设施必要装置、改装、拆除的,由居民用户承担相应用度。管路燃气 经营者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组织发展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后至燃气点火用具前燃气设施 建理、上门服务、安全查抄、资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物业服务人和居民用户对有关施工作业该当予以共同。
第四十条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定期组织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检定和更换。 管路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表正确杜仔异议的,能够向管路燃气经营者提出检定要求,管路 燃气经营者该当在接到检定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用户并共同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用户也能够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敌灾市场监督治理部门申请排解。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表,误差在国度划定允差领域内的,由用户承担检定用度;误差超过国 家划定允差领域的,由管路燃气经营者支付检定用度,无偿更换合格燃气计量表,退还因 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用度,并赔偿相应损失。燃气计量表检定期间,该当保险用户正常用气。
第五章燃气安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依照共用共享、分级治理的准则,加快推动燃气安 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燃气经营者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互联 互通,实现燃气安全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凭据职责对燃 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查抄,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该当通知燃气经营 者和用户实时采取措施解除隐患;对不实时解除隐患可能严沉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治理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依法采取措施,实时组织解除隐患,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 予以共同。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该当落实安全出产主体责任,成立健全安全治理责任造度、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造,造订突发变乱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该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放哨、定期查抄和时时性守护、保养,在燃气设施保 护领域内设置;け曛,实时处置燃气设施故障和隐患。
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者该当成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拥有有关专业知识的抢建抢险行列, 建设必须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造订各类变乱的抢建抢险规划。 从事燃气安全治理、燃气点火用具装置和维建、瓶装燃气配送、抢建抢险的人员,该当具 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专业知识。
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者该当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点火用具及配件进行 安全查抄,成立查抄纪录。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 因用户原因陆续两年未能执行安全查抄的,燃气经营者该当通知用户,用户该当在收到通 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经营者约定安全查抄功夫。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执行安全查抄的, 燃气经营者依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查抄发现燃气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点火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 全隐患,该当实时奉告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该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 停供气。 燃气经营者确认安全隐患解除后,该当在二十四幼时内或者约按功夫内复原供气,并提前 通知用户。
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者该当定期对构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门以表的燃气设施进行查抄,并 成立齐全的查抄档案,发现燃气安全隐患该当实时排除。
第四十八条燃气贮存、输配该当使用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 管路、燃气气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从事燃气运输该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解决有关 手续。通过路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该当依法获得危险货物路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 水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出产和销售的燃气点火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堵截装置等有关产品,应 当切合国度有关尺度或者强造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元或者幼我在开工前,该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管 路燃气经营者、燃气治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实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沉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元或者幼我应 当会同施工单元、作业者与管路燃气经营者共同造订燃气设施;す婊。建设单元或者幼我、施工单元、作业者该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并采取 相应的安全;ご胧,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发滋变乱后积极共同抢建抢险。 监理单元该当铺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该当要求施工单元 整改或者临时终场施工。 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依照燃气设施;す婊脑级ㄍ乒慵嗷ぶ霸,并进行现场旁站领导。
第五十二条管路燃气经营者发现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沉要燃气设施,但 未造订燃气设施;す婊,该当要求施工单元、作业者终场施工,并向本地人民当局燃 气治理蹬仔关部门汇报。 施工单元、作业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有不明燃气管线,或者燃气管线现实走向、地位 与地下燃气管线资料不符的,该当立即终场施工,并向建设单元、管路燃气经营者、本地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汇报。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元、施工单元、管路燃气经营者该当造订现场应急措置规划。建设工程 施工败坏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的,施工单元该当立即通知建设单元、管路燃气经营者, 并协助管路燃气经营者进行抢建抢险。 管路燃气经营者在接到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共同要求时,该当实时派员进行现场领导、 组织抢建抢险。
第五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变乱或者接到燃气安全变乱汇报时,该当立即组织抢 建抢险;产生燃气严沉泄漏、火警、爆炸时,该当凭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消防、应急治理、市场监督治理蹬仔关部门汇报。
第五十五条燃气安全变乱产生后,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消防、应急治理、市 场监督治理蹬仔关部门该当凭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置措施,凭据现实情况启动应急预 案。
第六章司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司法、行政律例对司法责任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未配套建设构筑区划红线领域内的管路燃气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责令建设单元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安全前提的场所供给燃气的;
(二)向餐饮用气场所提供气液两相气瓶的;
(三)直接用燃气槽车充装燃气气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燃气用户及其他单元和幼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单元处三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对幼我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倾倒燃气残液的;
(二)更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的;
(三)在统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类此外气源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划定,燃气经营者未定期对构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门以表 的燃气设施进行查抄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燃气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 令期限更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划定,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陌其燃气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燃气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 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切合国度尺度的气体燃料,蕴含天然气(含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为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为煤气出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 灌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蕴含市政燃气设施、构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 分以表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点火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点火用具,蕴含居民家庭和贸易用户所使用的 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用具。
(四)气液两相气瓶,是指能够同时供给气态和液态的液化石油气冈炜。
(五)业主专有部门的燃气设施,是指当燃气计量表设在户内时,该表后的燃气设施;当 燃气计量表设在户表时,燃气管路入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不含墙体内的燃气设施。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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